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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色介绍: | |
| ?专为少儿设计,提供贴身保障。多倍保额给付,解决后顾之忧。两全保本消费,方便灵活实惠。 | |
| □保单利益 | |
|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在经诊断患有重大疾病后二十八天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 明保险金额的三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涉及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骨髓等后期可能需要实施重要器官移植手术进行治疗的重大疾病,重要 器官移植手术保险责任持续有效,其他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施行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之一的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且在手术后二十八天仍生存的,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外,同时按照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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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保事项 | |
|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酗酒;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输血感染不在此范围内);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投保前确诊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重大疾病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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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18周岁。 ◎如何交费: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10年。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25周岁对应保单周年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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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疾病范围 | |
| 1、恶性肿瘤 |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暴发性肝炎\
4、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6、良性脑肿瘤\
7、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8、严重脑损伤\
9、严重烧伤\
10、川崎氏病\
11、听力丧失\
12、失明\
13、瘫痪\
14、昏迷\
15、主动脉手术\
16、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病)\
17、脑炎\
18、重症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19、由于输血感染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20、严重脊髓灰质炎。 【投保举例】 3岁男孩,投保保额2万元,10年交费,每年交1679.8元。则被保险人获得身故保障2万元,重大疾病保障6万元,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保障10万元,如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可得满期保险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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