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4)》

温馨提示:
1、 这是附加短险,需要购买相关主险后才可以按相应比例附加本险。
2、 18至64周岁者可投保本险种,所交保费根据客户的职业类别(即:职业的不同风险程度)而定。
3、 意外事故的发生可能无法抗拒,但我们有责任、有能力让至亲至爱过的更好一点。因此,意外险是最基本的选择。
险种特色:
1、 所交保费很少,如果没有发生意外,不退还保费。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原则。
2、 在意外险中,所提供的保障比较充分,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全残辅助金及交通意外双倍给付等。
3、 鼓励续保。续保时,在交费额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五自动增加五次。
4、 被保人选择本险可以同时选择为配偶及子女投保,但其保额不得超过本人,且配偶限额10万、子女5万。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本公司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职业类别

配偶

子女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基本保险金额一万

23

29

35

52

81

104

29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