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以商业乘客身份乘坐民航飞机、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机动车辆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或民航飞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或民航飞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以及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四、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一个月、一季(三个月)及一年三种。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风险有三类: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300000元;
2、轮船和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150000元;
3、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0元;
二、每一被保险人最高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本公司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每份为:
每月:人民币7元
每季:人民币14元
每年:人民币40元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明确受益额的,受益人按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本公司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不同比例的,本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7、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二、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投保人证明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最后一期交费凭证;
4、投保人证明文件;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以转帐方式退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以转帐方式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 义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AIDS):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出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室,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或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