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保险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
(二)计算机网络设备;
(三)程控交换机设备。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达到规定折旧年限的保险标的设备;
(二)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三)主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技术手册、使用许可证及存储介质〉;
(四)计算机易消耗品、易磨损件;
(五)帐册、图表、单据、记录、契约、手稿、资料、有价证券、票据或其他文件。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原因;
(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第四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标的市场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
第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等。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发生本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项下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灾害事故蔓延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按与财产赔款相同的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