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险财产范围
凡是存放、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1.家用电器、照像器材、文化娱乐用品等;
2.衣服、卧具;
3.家俱、用具及其它生活资料。
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二、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日用消费资料;
3.自行车。
除非与本公司特别约定、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也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陷、龙卷风、泥石流;
3.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4.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家用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5.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因物质本身变化所致财产自身损失;
6.其它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三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
依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从约定起保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整止。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六、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七、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当天一次缴清保险费。
八、赔偿处理
1.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它必要的单证,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5.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6.保险财产遭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7.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8.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九、其它事项
1.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3.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