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
( 1)保险公司;(2)保险代理公司;(3)保险经纪公司;
( 4)保险公估公司;(5)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服务方式: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诉讼及仲裁代理。
3.服务内容:
( 1)参与保险公司设计新的保险产品,并为产品的上市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 2)保险尽职调查、保险欺诈调查;
( 3)为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分支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 4)提供客户投保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
( 5)提供理赔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
( 6)提供索赔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
( 7)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所需的保险法律咨询意见;
( 8)针对保险个案,提出具体法律意见;
( 10)代表法律顾问单位参加与投保人的谈判和调解;
( 11)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以诉讼、非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求偿;
( 12)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 13)代理当事人参加保险执行案件。
( 14)接受服务对象的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