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养老金的数额 例如广东省规定: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同下)除以120。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储,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滤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滤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嫁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医保用药范围的限定
医保诊疗项目范围的限定
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权威部门最近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共五类。
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类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三类是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四类是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五类是其他类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另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还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社会保险只解决很少一部分的生活问题,想要提高生活品质还得靠商业保险
医保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限定
医保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限定
例如广东省规定: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负责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五.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定有起付线(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大疾病补助。 1、起付线(统筹基金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的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度为18972元)为基数,根据医院等级确定为: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4%(759元) 2.8%(531元) 二级医院 6%(1138元) 4.2%(797元) 三级医院 10%(1897元) 7%(1328元)
2、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医院 90% 10% 93% 7% 二级医院 85% 15% 89.5% 10.5% 三级医院 80% 20% 86% 14%
(2)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1年度为75888元。 (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六、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1)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②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③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3)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 ① 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② 因病情需要,在一级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 ③ 因恶性肿瘤或尿毒症,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 ④ 经批准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可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作适当调整。
七、凡属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 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3)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他方责任的; (4)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5) 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超过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分段按以下比例支付: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0 至 10万元 90% 10% 10万元以上 至 15 万元 95% 5%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九、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 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 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