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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来源:  加入日期:2005-7-5 16:49:29 点击数:

  生育是女性的伟大之处,也是无奈之处。由于生育,女性有近一年的时间无法继续劳动。这一段时间内如何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如何获得医疗费用都是应该考虑的问题。生育,不仅仅是给女性带来自身的压力,也给家庭带来经济上、心理上带来压力。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为女性及其在由于生育而导致的劳动力中断这一阶段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但是,这只是基本的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优质价费,特别陪护等费用等等高质量的生活需要和医疗费用是不给予提供的。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原劳动部于 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相关规定有:

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原劳动部于 1988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 1988 〕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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