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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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加入日期:2005-10-25 15:22:29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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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有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本单位职工的缴费记录、待遇水平的权利;劳动者个人有参保缴费的义务,有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待遇支付和相关服务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准确记录、安全保存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人员信息等义务,有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和缴费的权利。 社会保险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依不同情况,这种对应分为三类形式:(1)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是以其本人及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应义务为前提的。例如,只有职工个人及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该职工退休后才能享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2)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依法享有权利。如,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当其员工发生工伤时,才有权享受工伤医疗、伤残津贴待遇。(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相关第三人享受权利。如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未支付完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又如企业履行了工伤保险缴费义务,当其员工因工死亡后,员工的遗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资料来源:《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 本文转载自 社保在线 http://www.cns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