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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商保的主要的区别和差异

来源:  加入日期:2005-7-5 16:53:16 点击数:

主要的差异是:
1. 性质、作用不同 。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特点,其作用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而商业性保险是自愿性的,赔偿性和盈利性的,它是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 立法范畴不同 。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 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进行筹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行政强制实施;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原则,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

4. 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交费年限(工作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进行付给。支付标准服从于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而商业保险金的支付是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5. 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管理,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仅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而商业保险则由各级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的差异是:

1.行为主体的差异。

  社会保险属政府行为,保险人是有国家权威的社会保险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现代国家都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无不把它列为社会政策的重要一员。商业人身保险纯系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求 "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的差异。

  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 -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3.实施手段的差异。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为了强调强制性,有的国家,如美国,干脆把社会保险费径直叫做 "工资保险税"。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的差异。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能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即便在转轨时期,如我国,有时有些保险待遇出现拖欠,但终究要如数支付偿清,政府决不会失信于民。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说,美国 20 世纪 30 年代大危机,商业保险公司接连倒闭,投保人的保费如石沉大海,沓无音讯,便是一例。此外,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庶地区帮助不富庶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所以,在行为准则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有很大差异。

   此外,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交换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庶地区帮助不富庶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所以,在行为准则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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