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赔付: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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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新闻网 加入日期:2005-11-14 15:32:1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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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彦胜 段华英 日照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争议案。申诉人是一私营企业职工。2004年11月某一天,在下班途中遭遇摩托车撞击后受伤。由于厂方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因此该职工得到了保险公司3万元的赔偿金。该职工后来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如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工伤,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于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后被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既然是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就能得到工伤赔偿,由于厂方未为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以产生工伤后的赔偿由单位负责。之后,该职工将厂方告到了日照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裁决厂方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这下厂方不答应了,当初为所有职工投了商业保险,就是为预防不测,以减轻厂里的赔偿负担,可这次职工已经拿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还回过头来要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真是岂有此理!尽管投保时在保单上所填的受益人是职工,但如果厂里不为职工缴纳商业保险费,职工遇到不测,哪来的赔偿?所以,厂方坚持认为:本案中职工所得的3万赔偿金应归厂方所有,作为给职工的赔偿的一部分。双方各执一词,终无结果。 案件审理中,仲裁委认为,商业保险是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的非强制性保险,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尽管出钱购买商业保险的是厂方,但受益人是职工而非单位,所以在职工遇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 最后有必要告诉用人单位的是: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只要职工的伤亡被认定为工伤,那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得到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就不单单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所有责任了,可以说赔偿的很大一部分是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承担的。企业只知购买商业保险,而忽略了参加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其实并不一定划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