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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 要加收利息

来源:江南时报/冯佳妮  加入日期:2006-7-17 14:16:21 点击数:

  “自本月起,至今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及缴费。”昨日,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作出了具体解释。

  据了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实行分段计算的办法。如需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如需补缴1993年10月至2001年6月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如需补缴2001年7月以后年度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度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3%的补缴比例计算。

  此外,对无特殊情况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收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外,经办机构视情节可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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