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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判无定责交通案 机动车负全责

来源:杨子晚报  加入日期:2005-6-30 11:00:53 点击数:

一辆公交车在行驶中将一骑车男子撞倒,经抢救无效于4天后死亡,交警部门现场勘察无法确认事故原因及责任区分。由于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死者的家人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提出巨额索赔。昨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5万元,公交公司赔偿9630.5元。

一起没法确认责任的交通事故

今年4月9日20时10分左右,中北公司驾驶员储某驾驶苏A-23803号67路公交车,沿中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模范马路路口,在向西左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的方江阳撞倒,当场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方江阳被送至鼓楼医院进行抢救,可由于伤势过重,方于4月13日死亡,时年57岁。4月22日,交警五大队就这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这也就是说,这起事故到底是如何引发,双方各承担什么责任均无法认定。

方江阳的死给家人造成巨大的悲痛和难以弥补的损失,尽管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但他们还是找到了中北公司要求给个说法并赔偿损失,理由很简单,人是被公交车碰上才导致死亡,否则好好在路上骑车怎么会跌倒致死呢?!但中北公司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公交车及驾驶员没有责任,何况方江阳在抢救期间公司还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死者家人提出巨额索赔

今年5月,死者方江阳的妻子李娟、女儿方艳及老父亲将中北公司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太保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认为中北公司驾驶员对造成方江阳的死亡应承担法律上的相应责任,而太保公司是肇事公交车的投保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近30万元。  

中北公司辩称,4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储某系按67路车原有的路线进行正常行驶的,根据交警记录,明确驾驶员无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太保公司则认为,被告与中北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商业保险,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强制险,被告不应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即使理赔,亦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法院确认机动车承担全责两被告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中北公司与被告太保公司所签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因此太保公司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直接向原告承担给付赔偿款的责任。本案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中北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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