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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险学会与南大法学院、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共同举办2008首次保险法研讨会

来源:  加入日期:2008-4-29 9:53:10 点击数:

2008 425日下午,江苏省保险学会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假座锁金村法庭多功能厅,共同举办2008年首次保险法研讨会,在宁保险业各会员公司法务(理赔)人员、南京大学法学专家及南京法院法官共5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出席研讨会并做研讨发言,法学博士岳卫主持研讨会,吴小晗庭长代表玄武区法院李传松副院长做了会议小结。省保险学会宫秋平秘书长莅临会议,并寄语保险从业人员学习“保险法”、研究“保险法”、遵守“保险法”,加强与法学界、司法界的沟通与交流,改善从业环境,提高执业水平。

平安人寿江苏省分公司两合管理部戴辛经理从一保险理赔案例入手,解析“人身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与身故受益人同时死亡情形下的处理规则”。以此为出发点,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共同灾难中遇难人员死亡先后推定规则”可否准用于保险金受益、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高级法院专门制订适用于保险金受益与分配的司法解释会否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共同灾难中遇难人员死亡所作推定结论发生冲突、我国保险法当采“受益人中心主义”还是“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受益人利益”能否等同于“受益人继承人利益”、我国可否参照美国《标准统一死亡法》在法律层面确定普遍适用的标准,以及共同灾难条款及幸存者条款究由立法解决仰或司法解释还是通过保险人格式条款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杨晔旻审判长作《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专题发言。与会者就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对《保险法》第68条规定的理解进行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十余年来人身保险事业发展迅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保险法》2002年修正后,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三领域保险已对财产保险公司开放,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三领域保险已不被视为纯粹的人身保险,而兼具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双重属性,但保险合同法未能与保险业法作同步修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拟《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至今未颁布执行,保险立法滞后于业务实践,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实务中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亦严重影响了保险经营的精算基础,我国在保险合同法律建设方面工作亟待加强。研讨会主要发起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博士等学者建议江苏省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界学术性群众团体,在这方面可以有所作为,也能够有所作为。太平洋寿险同仁简要介绍了其公司藉特约条款防止被保险人医疗费用重复受益的做法。亦有学者认为,“一切收益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系现代法治社会所确立的基本理念,保险合同标的具有明确的确定性,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医疗费用保险在理论上适用损失填补规则不应存在异议,随着《国家赔偿法》、《劳动合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现行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范围必将相对逐渐缩小,保险业者应有意识地以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产品取代医疗费用补偿产品,以适应社会的发展,维护投保方利益,为建设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存质量服务。

省保险学会副秘书长兼学术部主任张振海认为本次研讨会开创了保险学会、保险公司和高校、法院联合研讨的新途径,值得重视和推广。他还介绍了江苏省保险学会的“五大品牌计划”,即学会将通过《江苏保险》杂志、江苏保险网、江苏保险论坛、江苏保险学院和《江苏保险年鉴》,为江苏保险界的理论研究交流、人才培养和市场培育提供平台和服务。

左起:南大法学院院长李友根、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宫秋平、省保险学会副秘书长张振海、玄武区法院庭长吴小晗

省保险学会各会员单位法务(理赔)人员

 

         主讲人: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两核管理部经理戴辛  主讲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杨晔旻审判长

 

      

与会人员积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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