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过错之错——从美国实行无过错汽车保险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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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黄大庆 加入日期:2005-9-4 16:14:5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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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多方面对原先的交通法规作了新的规定。最大的改变就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化,归责原则从过去所采用的过错原则到现在的无过错原则。这些变化从立法精神上无可挑剔,仅从表面的"社会公平"角度看似乎也是正确的,我们现在的争论与美国当初所讨论的问题几乎是一样的。无论是举行听证会还是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都将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得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我们没有必要"再发明一次轮子",事实已经证明在美国是不可行的,我们继续推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必须要有提出我们与美国这些州所不同的理由。遗憾的是,经过我们的分析,结果是否定的。
在我国推行"无过错"责任,将引起强制"三者险"费率水平大幅度上涨,所上涨的比例不是百分之多少,而是要以上涨多少倍计。我国经济正处于上升阶段,家庭拥有轿车刚刚开始。人、车、环境(包括软硬两方面)均还不适应,造成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根据我们的测算,新手的出险率是平均出险率的5倍左右,而且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往往是新手造成的。所以无法照搬国外的无赔款折扣等费率厘定的方法。使用无赔款折扣这种后验费率因子,往往对事故率高者多收费,但他们开始是新手,几年以后就不是新手了。这种做法,无法真实地反映风险的大小。在目前征求意见的强制责任保险费率表中,新手的费率系数仅高百分之几,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将造成费率的扭曲。
目前,国内车辆的安全状况也不容乐观,牌子多且杂,同样的型号内容未必相同,缺少保险行业的安全检测。现行所做的基本上是合格与否的检测,没有对其安全性高低进行分级检测。美国有所谓的新车评估项目(NCAP)。对新的车型进行碰撞等级试验,用"星级"评定系统来划分其性能。澳大利亚和欧洲也已经有新车评估项目(澳大利亚NCAP和EuroNCAP)。欧洲的研究表明,在机动车的碰撞中,3星或4星的车比2星以下的车要安全30%。而我国的保险行业在汽车安全检测方面基本上是空白。在利益的驱动下,即使跨国公司生产的车辆,如不加强监测,其质量也未必是可靠的。这是造成我国事故率高的原因之一。
在用车环境方面,道路的增长赶不上车辆的增长速度,城市的规划不尽合理。如在上海,有些2层至30层高的居民楼,挤在城市中心,造成停车十分困难。而在上班时间,这么多车要在短时间出来也是不容易的。
我国的交通属于混合交通的类型,往往各种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处在混杂的交通环境中,在这种环境下驾驶,也十分容易出险。有些行人是不太遵守交通规则,但也有相当大比例的交通使用者不懂交通规则。我国目前的事故率高达60%以上,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数倍乃至于数十倍。建议我国立法将《交通法规》作为中小学的必修课,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此外,我国现在保险的欺诈很严重,在现有道德水平的条件下,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基础,将使保险欺诈的比例急剧上升,这些损失最后也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将赔偿标准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根据我们的初步测算,仅此一项将使保险损失增加160%(即原来的2.6倍),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设计的车险条款将使保险范围扩大50%以上,同时还有保险"救助基金"的提留问题。综合考虑以上各项风险因素,将使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损失增加4倍以上。例如:1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强制保险费率增加两倍,50万元以上限额保险费率上涨4倍(原来的5倍)。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对高限额的费率厘定本身存在重大偏差,过低的费率导致许多公司根本不敢承保高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要纠正这些错误,部分风险类别的保费上涨7倍甚至10倍都有可能。不管是通过增加保险限额还是自己承担,这一部分损失最终还是要转嫁到被保险人头上,远远超过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由于车险所涉及的人多面广,而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各种环境因素变化很大,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差距。这使得我国应用精算技术的难度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无法照搬国外的经验,例如,我国的车险数据质量就无法满足要求。因此,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精算技术为车险服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当务之急是尊重科学。当前,我国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保险和精算的特点看来,在短期内难以评估得出可靠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不是具不具备实行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责任制度问题,而是"无过错"责任制度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不宜作为我国汽车强制第三者责任的基础,而应该考虑采用法律援助和救助基金等方式进行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