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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骗赔犯罪 共同获刑入狱
——扬州人保理赔侦查中心破获车险骗赔大案

来源:本站原创  加入日期:2007-9-7 15:34:43 点击数:

  2006年11月16日,人保财险扬州市分公司联手扬州市公安局成立了保险理赔侦查中心,成为扬州市成立的首家公安驻金融机构办事处。此举为打击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行为,更加有效地开展防范和查处保险骗赔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截止到今年4月30日,该中心共计调查案件35起,其中破案17起,涉案金额为635750元人民币,正常流转9起案件,正在调查中。

    日前,侦查中心又成功破获了一起数额巨大的骗赔案件,此案涉及人数达8人,主要成员是:修理厂老板杨某、高某;修理工顾某、彭某、金某(苏KA2768车主)、耿某;私家车车主封某(苏K7G159车主)、戴某(苏KA1185车主)。涉案金额累计达119327.35元人民币。

  2006年,扬州市春兰修理厂承包人杨某、高某将扬州市人保财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保险车辆苏KA1185出险事故赔款78600元,此前保险公司对此案已将赔付支票开出,而且事隔一年多,为什么来告保险公司?究竟是怎么回事?保险公司领导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疑此事故背后一定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为此,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决定将此案交给侦查中心调查,经调查查明:
  2005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戴某为了在杨某、高某共同租用经营的扬州市春兰汽车修理厂车间内免费维修其妻的三菱跑车,与杨某合谋欲故意撞车制造车损事故,骗取保险金。后在高某的提示下,戴某用其妻的身份证至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车损险等险种。杨某将撞车之事交给修理工顾某办理。2005年4月29日凌晨,顾某驾驶三菱跑车行使至扬州市邗江区甘泉镇境内,故意撞向路边水泥墩,造成车损事故,借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得理赔金78600余元的银行现金支票一张。后戴某与被告人杨某在车辆的维修质量与理赔金的分配等问题上发生纠纷,戴不愿意提供其妻的身份证,致使杨某、高某至银行取款未逞。

    经调查,同时发现顾某在春兰修理厂期间,为了帮助朋友苏K2G686车主徐绍华免费维修轿车,与修理工金某、彭某合谋策划了2005年11月25日的苏KA2768和苏K2G686故意相撞的事故,骗得赔款18200元。

    后顾某又交代2005年4月,苏K7G159轿车车主封某为免费维修其车,与其合谋欲故意撞车制造车损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在得到老板杨某认可后,杨某指使修理工耿某参与实施撞车,2005年4月20日晚,在扬州市邗江中路制造了又一起故意碰撞事故,以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骗取赔款22527.35元。

  侦查中心因此案涉及数额巨大,并且认为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于是向扬州市邗江分局移交了此案,现已侦查终结,于2007年3月12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月26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等犯保险诈骗罪,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4月11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顾某、高某、戴某、封某、彭某、金某、耿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对8人给予了量刑,其中主犯杨某和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花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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